關於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根據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部分非流通股股東根據與流通股股東溝通協商的結果,對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內容進行了調整。調整後的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具體內容詳見於2005年12月30日公告的《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説明書(修訂稿)》。

    公司將於2006年1月20日召開200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暨相關股東會議審議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為保障公司轉債持有人的利益,以下將公司本次股權分置改革中有關招行轉債的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1、公司董事會將申請自公司2006年臨時股東大會暨相關股東會議股權登記日(2006年1月11日)的次一交易日起至改革規定程式結束之日公司股票和招行轉債停牌。

    2、若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獲得公司2006年臨時股東大會暨相關股東會議審議通過,則:

   (1) 招行轉債在公司2006年臨時股東大會暨相關股東會議的決議公告之日起的兩個交易日(指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可以進行轉股,但不交易,但除該兩日之外,在第1條所述的公司股票和招行轉債停牌期間,招行轉債停止轉股。

   (2) 如果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得以實施,公司將根據招行轉債《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説明書》的發行條款及中國證監會關於可轉債發行的有關規定,就公積金轉增而對轉股價格進行調整。公司將在改革方案實施公告中公佈轉股價格調整事項。

   (3) 本公司董事會提請可轉債持有人注意:可轉債持有人在公司2006年臨時股東大會暨相關股東會議的決議公告之日起的兩個交易日(指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可以進行轉股,在此期間內轉股而持有的股份將獲得非流通股股東支付的對價,未轉股的招行轉債將不能獲得非流通股股東支付的對價。

   (4) 在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條件觸發時,本公司將按《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説明書》的規定執行。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4年修訂)》和招行轉債募集説明書的有關規定,當未轉換的招行轉債數量少於3,000 萬元時,將可能停止招行轉債的交易。本公司董事會提請招行轉債的持有人注意上述事項可能對其産生的影響。 

    特此公告。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