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提示性公告

    特別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根據《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業務操作指引》等有關規定,持有本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股份的股東提出了股權分置改革動議,本公司董事會所委託的保薦機構已就股權分置改革方案(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詳細內容參見同日公告的《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説明書》)的技術可行性和召開相關股東會議的時間安排,徵求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意見。經與上海證券交易所商定,現就有關招行轉債事項及股票停復牌事項公告如下:

    1、本公司董事會將申請招商銀行股票和招行轉債自2005年12月19日起停牌,計劃于2005年12月29日復牌(股票和可轉債停牌期間可轉債亦停止轉股)。

    2、本公司董事會將在2005年12月28日之前(含當日)公告非流通股股東與流通股股東溝通協商的情況、協商確定的改革方案,並申請招商銀行股票和招行轉債于公告後下一交易日復牌。

    3、如果本公司董事會未能在2005年12月28日之前(含當日)公告協商確定的改革方案,本公司將刊登公告宣佈取消本次臨時股東大會暨相關股東會議,並申請招商銀行股票和招行轉債于公告後下一交易日復牌,或者與上交所進行協商並取得其同意後,董事會將申請延期舉行本次臨時股東大會暨相關股東會議,具體延期時間將視與上交所的協商結果而定。

    4、本公司董事會將申請自本次臨時股東大會暨相關股東會議股權登記日的次一交易日起至改革規定程式結束之日招商銀行股票和招行轉債停牌。

    5、在公司相關證券按照上述的程式復牌後至該次股東會議股權登記日(含當日)期間的公司股票和可轉債的交易日,招行轉債持有人可按轉股的程式申請轉股。

    6、若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獲得本次臨時股東大會暨相關股東會議審議通過,則:

   (1) 招行轉債在本次臨時股東大會暨相關股東會議通過本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決議公告之日起的兩個交易日(指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可以進行轉股,但除該兩日之外,在第4條所述的招商銀行股票和招行轉債停牌期間,可轉債停止轉股。

   (2) 如果本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得以實施,公司將根據招行轉債《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説明書》的發行條款及中國證監會關於可轉債發行的有關規定,就公積金轉增而對轉股價格進行調整。公司將在改革方案實施公告中公佈轉股價格調整事項。

   (3) 本公司董事會提請可轉債持有人注意:可轉債持有人在本次股東大會暨相關股東會議通過本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決議公告之日起的兩個交易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可以進行轉股,在此期間內轉股而持有的股份將獲得非流通股股東支付的對價,未轉股的招行轉債將不能獲得非流通股股東支付的對價。

   (4) 在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條件觸發時,本公司將按《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説明書》的規定執行。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4年修訂)》和招行轉債募集説明書的有關規定,當未轉換的招行轉債數量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時,將可能停止招行轉債的交易。本公司董事會提請招行轉債的持有人注意上述事項可能對其産生的影響。
 
    特此公告。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0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