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銀行人民幣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公告

尊敬的客戶:

    根據人民銀行取消企業銀行賬戶許可相關工作要求,我行調整試點取消企業銀行賬戶許可地區(2019年2月25日開始在浙江省和江蘇省試點,其他地區按人行要求於2019年底前分批實施)的人民幣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內容。現將協議內容(見附件)予以公告。

    如有任何疑問,敬請垂詢我行各營業網點或撥打服務電話:95555。

    特此公告。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2月28日


附件:

招商銀行人民幣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

    開戶人(以下簡稱甲方)與開戶銀行(以下簡稱乙方)就人民幣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以下簡稱賬戶,賬戶的具體賬號以《招商銀行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記載為準)管理相關服務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下稱“《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實施細則》、《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消企業銀行賬戶許可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的相關要求,甲方不得利用賬戶從事各類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條 甲方申請在乙方開立賬戶,應按照立法和監管要求以及乙方的相關規定,向乙方出具必要的證明文件,並承諾對所提供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開戶申請人與開戶證明文件所屬人的一致性、開戶意願的真實性以及基本存款賬戶的唯一性負完全責任。如乙方發現甲方違反以上承諾或者甲方以上承諾不屬實,乙方有權拒絕開戶申請、中止賬戶業務、進行銷戶或採取其他控制賬戶交易措施,由此産生的責任和後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擔,對乙方造成損害的,甲方有義務予以賠償。

    若甲方被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或乙方發現甲方存在註冊地址不存在、虛構經營場所或經營活動等違法違規情形,乙方將拒絕為其開戶或採取中止賬戶業務、進行銷戶等措施。

    乙方應及時為符合開戶條件的甲方辦理開戶手續。賬戶的名稱應與甲方出具的證明文件中的名稱一致。如甲方需依法使用規範化簡稱,須在《申請書》相應欄位註明該規範化簡稱。賬戶使用過程中因名稱與申請書不一致導致的支付失敗後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若甲方為企業(含企業法人、非法人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乙方將通過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審核甲方基本存款賬戶的唯一性;若甲方為機關、事業單位等其他單位,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以及預算單位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應報經人民銀行核準。

    第三條 甲方應按照立法和監管規定以及乙方的相關規定預留簽章,也可通過數字證書或雙方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辦理支付。甲方的預留簽章應與甲方證明文件保持一致,如甲方賬戶名稱使用規範化簡稱的,則甲方在乙方預留簽章須與該規範化簡稱保持一致。甲方應妥善保管印鑒卡,如甲方印鑒卡保管不善引起的糾紛或經濟損失,甲方應自行承擔責任。

    甲方選擇通過數字證書作為支付的有效簽署憑證的,甲方確認將按乙方要求申請和調用數字證書,並確認乙方頒發(或乙方委託的第三方數字證書頒發機構頒發)的數字證書所生成的電子簽名作為其辦理賬戶支付的合法有效印鑒,代表了甲方真實意思表示並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甲方同時確認持有該等數字證書的人員有充分的許可權代表甲方辦理賬戶支付的各項操作,相關法律後果由甲方承擔。

    第四條 若甲方為企業,在乙方開立的賬戶自開立之日即可辦理收付款業務。若甲方為機關、事業單位等其他單位,在乙方開立的賬戶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後方可辦理付款業務,註冊驗資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轉為基本存款賬戶和因借款轉存開立的一般存款賬戶除外。

    為保障甲方在乙方開立的賬戶資金安全,乙方在其認為必要時將就甲方賬戶的部分大額出款向甲方進行確認(包括但不限于電話、短信核實等方式),甲方應予以配合。

    第五條 人民銀行若發現企業賬戶資料不完整、不合規或賬戶管理系統錄入資訊錯漏通知乙方更正的,或乙方發現甲方資料不全或資料有誤的,乙方將通知甲方于1個工作日補齊或更正資料。若甲方未在上述時限內按乙方要求補齊或辦理變更手續的,乙方有權在1個工作日內對賬戶採取停止支付措施,相關法律後果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 甲乙雙方應按季及時核實、糾正可能發生的賬務差錯,建立健全銀企對賬制度。乙方應向甲方提供餘額對帳單。

    乙方可根據需要及甲方選擇的對賬方式,向甲方提供紙質或電子餘額對帳單進行對賬。乙方為甲方提供電子餘額對帳單的,即乙方為甲方開通網上對賬服務後,乙方有權不再向甲方提供紙質餘額對帳單。乙方向甲方提供紙質餘額對帳單的,紙質餘額對帳單上將加蓋或印刷乙方的銀企對賬專用印章,甲乙雙方均認可這一做法及上述印章用於雙方銀企對賬的法律效力。甲方賬戶因休眠未取、證照過期或缺失、賬戶地址等開戶資料變更未及時通知乙方等原因納入久懸、停止支付、中止業務的,乙方有權不再向甲方提供餘額對帳單服務

    乙方向甲方提供紙質餘額對帳單的,甲方在收到紙質餘額對帳單後的10天內應將紙質回單聯加蓋單位公章或預留簽章並註明日期(未註明視同在有效期內加蓋印章)後返還乙方;甲方選擇網上對賬方式的,應在收到餘額對帳單後的10天內在網上確認對賬資訊。甲方發現賬戶餘額不符應及時向乙方查詢原因,超過10天甲方未向乙方返回紙質餘額對帳單及對賬資訊,或未在網上確認對賬資訊的,或反饋核對結果不一致在查明原因並核對一致前,乙方有權採取控制賬戶交易措施。由此産生全部法律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

    如甲方對帳單寄送地址有所變動或因故不能網上對賬,須及時以正式公函通知乙方,並辦理賬戶資訊或對賬方式變更手續。因甲方通知地址有誤或未及時通知乙方等原因,造成無法對賬或對賬不及時而産生的全部法律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且乙方有權在核對一致前採取控制賬戶交易措施

    第七條 甲方更改名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住址、主要聯繫方式以及其他開戶資料(包括但不限于開戶證明文件等)發生變更時,應于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提出變更申請並出具有關證明。如甲方變更取消許可前開立的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名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應向乙方交回原開戶許可證。未按要求交回或有遺漏的,應提供相關説明,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乙方發現甲方名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經營地址、主要聯繫方式,或身份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種類或者編號等)發生變更的,應及時通知甲方到銀行辦理變更手續。甲方自銀行通知送達之日起30日內仍未辦理變更手續,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權採取控制賬戶交易措施。

    甲方出具的依法設立的身份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件等)列明有效期的,在證明文件到期前須向乙方提出變更申請,並按《辦法》的規定提供更新有效期後依法設立的身份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變更內容的生效日期以甲乙雙方的約定日期為準。

    甲方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列明有效期的,乙方將於到期日前通知甲方及時更新並到銀行辦理變更手續。上述證件有效期到期後30日內仍未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將中止賬戶業務。

    第八條 甲方自開戶之日起6個月內無交易記錄的,乙方有權暫停其非櫃面業務。經甲方申請,乙方為其重新核實身份後,可以恢復其業務。

    第九條 甲方開立的賬戶連續1年未發生收付活動的,乙方有權通知甲方在30日內辦理銷戶,甲方逾期未辦理視同自願銷戶,乙方有權將賬戶認定為久懸賬戶,未劃轉款項列入久懸未取專戶管理,並採取控制賬戶交易措施。

    甲方存在久懸賬戶的,不得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第十條 甲方被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乙方有權排查甲方是否屬於嚴重違法企業,情況屬實的,將在3個月內採取中止甲方賬戶業務、進行銷戶等措施

    第十一條 甲方變更預留簽章,應正式向乙方提交變更申請,寫明更換原因、新簽章啟用日期等,加蓋新簽章,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及原留存印鑒卡。甲方挂失印章,應提交正式公函、開戶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正本及公安機關的證明等文件(個體工商戶提交營業執照、身份證,並寫明挂失理由),辦理印章挂失手續。

    甲方申請重置其密碼的,應向乙方提交申請、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身份證件及甲方要求的其他資料。如授權他人辦理的,還應提交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授權書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

    第十二條 甲方不再使用賬戶、營業執照登出或者被吊銷的、被撤並、解散、破産或者關閉的、臨時存款賬戶有效期限屆滿的或其他銷戶情形發生時,應當立即向乙方申請銷戶。若乙方發現甲方存在上述情形但未辦理銷戶的,乙方有權中止賬戶業務,並通知甲方在30日內銷戶。

    甲方撤銷基本存款賬戶應當向乙方提出銷戶申請,並出具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及乙方要求的其他資料。甲方在辦理銷戶手續前須與乙方核對該賬戶存款餘額無誤,並交回印鑒卡和空白重要憑證,如甲方撤銷取消許可前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的,應向乙方交回原開戶許可證原件。未按上述要求交回或有遺漏的,應提供相關證明,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十三條 乙方向甲方書面通知(含對帳單寄送)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向甲方發送傳真、向《申請書》預留的支付聯繫人或法定代表人手機發送短信、微信或撥打電話、向甲方在乙方預留的聯繫地址寄送郵件、向甲方在乙方預留的單位郵箱發送電子郵件、在甲方登錄網上企業銀行(或稱網銀,下同)時提示等形式。撥打電話以接聽視同送達;以傳真、電子郵件、網銀通知、手機短信或微信等電子方式送達的,以發件人對應系統顯示發送成功的日期視為送達日期。由專人遞送(包括但不限于律師/公證員送達、快遞送達等)的,收件方簽收視為送達(收件方拒收的,于拒收日/退回日或寄出之日滿七日(以較早者為準)視為送達);以郵政信函方式遞交的,寄出後滿七日視為送達。以上任意一種方式送達視同通知成功。

    甲方選擇網點櫃面領取方式進行對賬的,以乙方與甲方人員實際交接對帳單日期為對賬資訊送達日。

    甲方須確保《申請書》預留支付聯繫人、法定代表人的聯繫方式及聯繫地址、郵箱地址等準確,若支付聯繫人或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或其聯繫方式、聯繫地址等發生變化應自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至乙方辦理變更手續 (支付聯繫人相關資訊也可通過網銀變更),否則乙方有權按原聯繫地址或資訊送達,不影響送達的合法效力,由甲方自行承擔因此可能産生的損失。上述聯繫地址、電子郵箱、傳真號、手機號、微信號同時作為各自的公證文書、司法文書、仲裁文書送達地址,受訴法院、公證機構或仲裁機構以本協議約定的書面通知方式送至該送達地址即視為有效送達(具體送達標準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應按照有關立法和監管規定,以及乙方的具體收費標準向乙方支付各項服務費用。

    第十五條 甲方應按照乙方要求配合做好賬戶年檢工作;由於甲方原因造成賬戶無法年檢的,由此産生的後果由甲方負責。

    第十六條 甲方可以通過乙方櫃檯、網銀等多種形式查詢賬戶資訊。乙方依法為甲方賬戶資訊保密,國家立法和監管規定另有要求,或向乙方上下級機構、從屬機構,承擔同等保密義務的內外部專業諮詢、審計、會計機構披露的除外。

    第十七條 甲方不得簽發空頭支票或簽發與其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甲乙雙方均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從事任何違法違規活動。

    第十八條 一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違約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的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甲方應當依照可適用的法律法規使用乙方提供的金融服務,如乙方發現甲方存在洗錢或者制裁風險事件,例如提供不實、不完整或者無效的身份或交易資訊,未依照本協議要求及時更新身份證明文件的,甲方或甲方賬戶交易出現異常或涉嫌洗錢、恐怖融資,甲方或甲方交易涉及聯合國、中國等國際組織或國家發佈的監控名單或者制裁事項,或甲方在使用金融服務中出現其他違反可適用法律的情況等,乙方有權單方採取拒絕開戶申請、限制交易、停止支付及中止賬戶業務等一項或多項措施,並可要求甲方配合盡職調查、補充證明文件或者在指定期限內辦理銷戶及其他相關手續。甲方逾期未辦理的,則視同自願銷戶,此時乙方可單方予以銷戶。乙方因甲方出現本條所述的風險情況而採取上述措施所造成的責任和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甲方同時還應當對乙方由此可能産生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乙方有權直接從甲方賬戶扣款對其所受損失予以彌補。

    第二十一條 《申請書》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本協議其他未盡事宜,應按相關立法和監管規定和乙方其他相關規章制度執行。如本協議的部分規定與有關立法和監管規定相抵觸的,雙方應按照有關的立法和監管規定履行,本協議其他部分的效力不受影響。

    第二十二條 乙方有權依據國家立法和監管規定及業務需求對本協議的內容進行變更和調整,或對具體收費標準進行調整,並在乙方的營業網點、招商銀行官方網站或網上企業銀行等渠道進行公告。甲方有權在乙方公告期間選擇是否繼續履行本協議。如果甲方不願接受乙方公告內容的,應在公告期間向乙方申請變更或終止本協議。甲方既不申請變更或終止協議,又不執行乙方施行的公告,乙方有權單方終止本協議並停止向甲方提供相關賬戶服務,並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甲方繼續使用乙方提供的賬戶服務的,屆時本協議的內容將以乙方最新公告為準。

    第二十三條 其他

    賬戶資金收付活動不包括有權機關扣劃資金、銀行結算賬戶結息、銀行扣收管理費等因賬戶管理本身形成的資金收付。

    控制賬戶交易措施,包括暫停賬戶非櫃面業務、限制賬戶交易規模或頻率、對賬戶採取只收不付控制(即停止支付)、對賬戶採取不收不付控制(即中止賬戶業務)等措施,涉及簽約繳納稅款、社會保險費用以及水、電、燃氣、暖氣、通信等公共事業費用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且賬戶正式開立之日起生效,于甲方在乙方開立的賬戶存續期間內有效。如甲方撤銷在乙方開立的賬戶,自正式銷戶之日起,本協議自動終止。但協議終止前因賬戶而發生的未結事件之權利義務關係仍適用本協議的有關規定。
(以下無正文)

    特別提示:本協議的所有條款由各方進行了充分的協商。乙方已提請甲方特別注意有關免除或限制乙方責任、乙方單方擁有某些權利、增加甲方責任或限制甲方權利的條款,並對其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乙方已應甲方的要求對上述條款作出相應的説明。簽約各方對本協議條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甲方(公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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