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於授予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第七期H股股票增值權的獨立意見

    作為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獨立董事,我們依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及其他規範性文件的有關要求,以客觀、獨立的角度作出判斷,對公司董事會《關於授予招商銀行高級管理人員第七期H股股票增值權的議案》發表意見如下:
    1、未發現公司存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情形,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備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主體資格。
    2、本次股權激勵計劃所確定的激勵對象,不存在《管理辦法》規定的禁止獲授股份激勵的情形,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3、《關於授予招商銀行高級管理人員第七期H股股票增值權的議案》的內容符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各激勵對象股票增值權的授予及解鎖安排(包括授予數額、授予日、授予價格、行權有效期和限制期等事項)未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未侵犯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
    4、公司董事會審議《關於授予招商銀行高級管理人員第七期H股股票增值權的議案》時,3名執行董事在表決時進行了回避,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規範性文件的有關規定,表決程式合法有效。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
許善達、黃桂林、潘承偉、潘英麗、郭雪萌、肖玉淮
2014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