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金融資訊保護,守護金融賬戶安全

  案例回放:
  2020年10月17日,趙先生向銀行反映其銀行卡內資金被盜刷,認為銀行卡存在安全漏洞導致資金被盜,要求銀行賠償其損失。
  銀行工作人員查詢趙先生銀行卡交易明細,發現其卡內資金係轉入某支付寶賬戶。經核實,趙先生於2017年4月在支付寶平臺開通了“親密付”功能,並且開通功能時經客戶本人授權輸入驗證碼。“親密付”顧名思義就是給自己最親近的人付款,開通功能後對方可以使用客戶支付寶中的餘額或者被綁定銀行卡內的資金。
  經了解,趙先生表示該支付寶收款方是自己的一位朋友,曾偷盜了趙先生的銀行卡、信用卡並獲取了密碼,趙先生當時已報警,並將銀行卡換卡、修改取款密碼,但未及時取消支付寶“親密付”功能,導致資金被盜用。銀行方面已建議趙先生關閉快捷支付功能或銷戶後重新開戶,並做報警處理。

  套路解析:
  1.“親密付”和銀行卡附屬卡的功能類似,一旦開通就不需要再
次驗證,被授權者可輕易使用開通者賬戶中的資金。因此,消費者在開通功能前應仔細閱讀服務協議中的重要條款,了解自身應承擔的風險和責任,並且設置消費限額和支付密碼,避免被他人盜刷盜用。
  2.在本案例中,客戶的金融安全保護意識較為薄弱,對個人金融
賬戶沒有做好風險防控,隨意與他人建立“親密付”關聯,在發現被盜後,也未及時關閉相關功能,導致資金損失。
  3.《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管理的通知》規定:“商業銀行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做好客戶資訊安全與保密工作。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開展各項業務,對涉及到的客戶金融資訊管理,應嚴格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制度的規定,嚴格遵照客戶意願和指令進行支付,不得違法違規洩露。”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
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風險提示:
  1. 隨著網際網路的迅速發展,越來越多的消費者選擇使用網際網路金
融的産品和服務,消費者在享受快速便捷的網際網路金融服務時,也一定要注意防範風險。
  2. 防範銀行卡被盜刷案件不僅需要銀行、公安履行職責,同時銀
行卡使用者也需要具有強烈的自我安全保護意識,從源頭杜絕銀行卡資金被盜的可能性。
  3. 金融消費者應妥善保管自己的銀行卡、身份資訊和交易密碼等
重要憑證和金融資訊,切不可隨意告知他人。
  4. 當遇到賬戶資金異常時,應保持沉著冷靜,第一時間對賬戶進
行挂失凍結,並聯繫相關金融機構搜尋原因,必要情況下,及時報警,採取合理合法手段維護資金安全。

  溫馨提示:
  消費者金融資訊是指銀行、支付機構通過開展業務或者其他合法渠道處理的消費者資訊,包括個人身份資訊、財産資訊、賬戶資訊、信用資訊、金融交易資訊及其他與特定消費者購買、使用金融産品或者服務相關的資訊。消費者應提高對個人金融資訊的安全意識,充分認識到自身金融資訊的價值,防止個人相關資訊被他人知曉、窺見或以其他方式洩露,培養良好的金融服務使用習慣,減少個人財産損失。
  (一)個人身份資訊。包括個人姓名、性別、國籍、民族、身份證件種類號碼及有效期限、職業、聯繫方式、婚姻狀況、家庭狀況、住所或工作單位地址及照片等;
 (二)個人財産資訊。包括個人收入狀況、擁有的不動産狀況、擁有的車輛狀況、納稅額、公積金繳存金額等;
 (三)個人賬戶資訊。包括賬號、賬戶開立時間、開戶行、賬戶餘額、賬戶交易情況等;
 (四)個人信用資訊。包括信用卡還款情況、貸款償還情況以及個人在經濟活動中形成的,能夠反映其信用狀況的其他資訊;
 (五)個人金融交易資訊。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支付結算、理財、保險箱等中間業務過程中獲取、保存、留存的個人資訊和客戶在通過銀行業金融機構與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貨公司等第三方機構發生業務關係時産生的個人資訊等;
 (六)其他資訊。包括個人消費習慣、投資意願等對原始資訊進行處理、分析所形成的反映特定個人某些情況的資訊;或在與個人建立業務關係過程中獲取、保存的其他個人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