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招商銀行、招銀理財産品説明書》重要須知條款的通告

尊敬的客戶:

為保護投資者權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招商銀行”)和招銀理財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招銀理財”)擬對其分別作為管理人的《理財産品説明書》 “重要須知”中含有如下條款(如有)的進行調整。

原條款為:

“投資者承諾投資本理財産品使用的資金為投資者合法持有,不存在代他人持有或投資理財産品的情形;資金來源合法合規,不屬於依據聯合國、中國政府及其他可適用政府或國際組織制裁(名單)範圍;僅為合法目的投資本理財産品;如發生異常情況,投資者將配合招商銀行開展客戶身份識別及盡職調查等反洗錢活動,及時、真實、準確、完整提供身份資訊及資金來源等資訊。”

上述條款擬調整為:

“投資者承諾投資本理財産品使用的資金為投資者合法持有,不存在代他人持有或投資理財産品的情形;資金來源合法合規,不屬於依據聯合國、中國政府及其他可適用政府或國際組織制裁(名單)範圍;僅為合法目的投資本理財産品;如發生異常情況,投資者將配合招商銀行開展客戶身份識別及盡職調查等反洗錢活動,及時、真實、準確、完整提供身份資訊及資金來源等資訊。

投資者承諾依照可適用的法律法規投資本理財産品,如銷售服務機構及管理人發現投資者或投資者重要關聯方存在洗錢或者被制裁風險,例如提供不實、不完整或者無效的身份或交易資訊,未及時更新身份證明文件,投資者或投資者賬戶、投資者重要關聯方出現異常或涉嫌洗錢、恐怖融資,投資者或投資者交易、投資者重要關聯方或其交易涉及聯合國、中國等國際組織或國家發佈的監控名單或者制裁事項,或投資者或投資者重要關聯方在使用金融服務中出現其他違反可適用法律法規的情況等,銷售服務機構及管理人有權單方對投資者採取拒絕開戶申請、限制交易、停止支付及終止賬戶業務等一項或多項措施,並可要求投資者配合盡職調查、補充證明文件或者在指定期限內辦理銷戶及其他相關手續。投資者逾期未辦理的,則視同自願銷戶,此時銷售服務機構及管理人可單方予以銷戶。銷售服務機構及管理人因投資者出現本條所述的風險情況而採取上述措施所造成的責任和損失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給銷售服務機構及管理人造成損失的,投資者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其中,“重要關聯方”包含“法定代表人、授權簽字人、實際控制人、受益所有人、重要投資人、重要被投資人、重要債權人、被控制實體等”。” 

招商銀行及招銀理財作為管理人的理財産品説明書條款(如包含上述條款的)將於2022年6月17日修訂並生效。 

特此通告。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銀理財有限責任公司

202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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