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觀點

撥備新規的意圖在於推動處置不良



招商銀行首席經濟學家        丁安華


    近日,銀監會發佈《關於調整商業銀行貸款損失準備監管要求的通知》(銀監發〔2018〕7號)(以下簡稱“7號文”),明確撥備覆蓋率監管要求由150%調整為120%至150%,貸款撥備率監管要求由2.5%調整為1.5%至2.5%;各級監管部門在上述調整區間範圍內,按照同質同類、一行一策原則,明確銀行貸款損失準備監管要求。如何理解這項撥備監管新規推出的時機、意圖和可能效果?


    從新規出臺的時機看,一是當前宏觀經濟企穩向好,信用風險高發期已過,調低撥備要求順應了週期趨勢;二是為資管新規、委貸新政策等一系列強監管政策陸續出臺導致信貸包括不良資産回表提供了空間,體現了金融監管政策的協調性;三是銀行業年報披露在即,有利於減輕部分銀行業績披露壓力。


    從監管意圖看,我認為“7號文”的真正目的在於督促商業銀行加快處置不良貸款,進而更好支援實體經濟發展。撥備新規相當於破除了銀行在認定和處置不良方面的枷鎖。由於兩項監管指標之間存在的數學關係(不良率=撥貸比/撥備覆蓋率),150%的撥備覆蓋率和2.5%的撥貸比監管要求使得部分位於達標邊界的商業銀行陷入兩難,有可能為滿足達標要求致使不良率失真。在近幾年風險高發時期,一方面,不良貸款生成後,加快處置不良有利於提高撥備覆蓋率(撥備/不良);但另一方面,因耗用撥備通常引起撥貸比(撥備/貸款)下降;部分銀行在實際操作上難以兼得。換言之,不良生成而不處置的話撥貸比容易達標,但不良貸款規模的積累又使得撥備覆蓋率達標的壓力很大,銀行只好使出渾身解數左右騰挪。7號文的一個顯而易見的意圖,在於推動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的真實認定,同時加快不良的處置,進而提高銀行業績披露的品質。所以,將撥備新規簡單理解為放鬆要求和做厚利潤是一個“美麗的誤會”,更何況監管的“同質同類”“一行一策”實際上強化細化了撥備監管要求,回撥利潤既無空間,更非監管本意。


    撥備新規的預期效果,是推動貸款品質的真實認定,加快不良資産的處置力度,這必然會導致撥備計提及消耗的增加。從2017年3季報來看,13家主要上市銀行仍有5家銀行(工行、中行、建行、交行、光大)撥貸比低於2.5%,兩家銀行(工行、浦發)撥備覆蓋率低於150%,多家銀行(中行、交行、民生、平安、光大等)臨近底限。在原有的撥貸比2.5%和撥備覆蓋率150%的兩難制約下,有些銀行不得不降低不良認定標準,以期達標。13家主要上市銀行2017年中期報告顯示還有約1290億逾期90天以上貸款未認定為不良,風險得不到真實暴露。因此,7號文對商業銀行而言,既減輕撥備監管的數據約束,同時激勵銀行加快不良認定及處置,進而真正盤活存量資金,使銀行有更多信貸資源服務於實體經濟。


    招商銀行一貫執行嚴格的貸款認定標準,及時提足撥備,夯實應對風險能力。2017年3季末,招商銀行撥備覆蓋率235.2%,撥貸比3.90%,資本充足率15.01%,均高於其他主要上市銀行;逾期90天以上貸款低於不良貸款;不良生成減少、處置加速;按7號文“同質同類”“一行一策”規定可以執行較低的撥備要求。招商銀行2018年還將率先執行IFRS9實施ECL撥備,預計相關撥備水準仍將提升,不存在通過降低撥備回吐利潤的空間和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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