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日報》刊發:共築誠信消費環境 提振金融消費信心 招商銀行濟南分行邀您學習金融知識

      招商銀行濟南分行始終秉持“金融為民”經營理念,持續踐行金融企業使命擔當,不斷加大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在“3.15金融消費者權益日”活動期間,積極開展多元化的金融知識普及教育活動。

      現開展以案説險,守護消費者權益,助力構建和諧金融生態環境。

      案例1:保障金融消費者財産安全權

  李奶奶因其兒子在省外出了車禍,急需錢做手術,到銀行辦理匯款業務。工作人員發現李奶奶不認識收款人,於是表示要幫忙核實事情的真偽,方能為其辦理匯款業務。李奶奶非常著急,認為銀行是多此一舉,耽誤自己兒子做手術的時間。

  小寶話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第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産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産安全的要求。”

  消費者在銀行辦理銀行卡並存入資金,銀行便有義務採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保護消費者的存款安全。因此,本案中銀行工作人員看似多此一舉的做法,實則是在保護李奶奶的財産免受不法分子的侵害。

  案例2:保障金融消費者知情權

  王先生購買了一款理財産品,銀行工作人員表示該産品存滿5年,除本金和利息外,還可以獲取紅利。5年期滿,王先生到銀行取款時,卻被告知該産品是銀行代理銷售的一款保險産品,到70歲時合同才到期,若需提前支取,非但不能拿到應得的利息,連本金都會損失。

  小寶話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品質、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資訊,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銀行工作人員在銷售産品時,應準確、全面地告知金融消費者産品資訊,不能誇大收益、隱瞞風險。本案中,銀行工作人員未向王先生明確告知保單期限,存在一定的過錯,但王先生購買産品前,也應認真閱讀産品條款和説明書,樹立“自享收益、自擔風險”的投資理念。

  案例3:保障金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

  陳女士剛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到銀行辦理住房貸款業務時,銀行工作人員向其推薦辦理信用卡並表示如果不辦理信用卡就辦理不了貸款。最後,陳女士為了辦理貸款,不得不申請了該行的信用卡。

  小寶話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金融機構應在公平、自願的前提下向消費者推介金融産品,嚴禁強買強賣的搭售行為。本案中,銀行工作人員忽視了消費者本身的業務需求,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陳女士有權拒絕辦理。

  案例4:保障金融消費者依法求償權

  吳女士在A銀行取了5萬元的現金,隔日到B銀行存款,櫃員在清點現金時發現其中有一張100元的假幣,遂按規定收繳並出具了假幣收繳憑證。吳女士拿著憑證隨即到A銀行申請人民幣冠字號碼查詢,但A銀行卻多方推諉遲遲不予解決。

  小寶話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産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金融機構應當切實履行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的主體責任,在機構內部建立多層級的投訴處理機制,完善投訴處理程式,提高金融消費者的投訴處理品質和效率。本案中,吳女士持B銀行出具的假幣收繳憑證到A銀行申請人民幣冠字號碼查詢,A銀行沒有按照投訴處理程式解決消費者的訴求,侵害了吳女士的依法求償權,吳女士有權向該銀行的上級管理部門進行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