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2014年度分紅派息實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本次分紅派息採取派發現金紅利方式,扣稅前每股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67元;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6.70元
    ●扣稅後派發現金紅利:A股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每股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6365元,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6.365元;A股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每股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603元,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6.03元
    ●股權登記日:2015年7月2日(週四)
    ●除權除息日:2015年7月3日(週五)
    ●現金紅利發放日:2015年7月3日(週五)

    一、本公司2014年度利潤分配方案經2015年6月19日召開的2014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2014年度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于2015年6月19日刊載于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香港聯合交易所網站和本公司網站,並已于6月23日刊登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和《證券時報》。
 
    二、2014年度分紅派息方案
    按照2014 年度本公司經審計的中國會計準則合併報表口徑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稅後凈利潤人民幣559.11億元的不低於30%的比例進行現金分紅,具體方案為:以屆時實施利潤分配股權登記日的A股與H股總股本為基數,向登記在冊的全體股東派發現金股息。每10 股現金分紅6.70元(含稅),以人民幣計值和宣佈,以人民幣向A 股股東支付,以港幣向H股股東支付。港幣實際派發金額按照股東大會召開日前一週(包括股東大會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人民幣兌換港幣平均基準匯率計算。其餘未分配利潤結轉下年。

三、A股分紅派息股權登記日、除權除息日、現金紅利發放日
  股權登記日:2015年7月2日(週四)
  除權除息日:2015年7月3日(週五)
    現金紅利發放日:2015年7月3日(週五)

四、分派對象
    截至2015年7月2日(週四)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全體A股股東。

    五、扣稅説明
    1、對於A股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有關規定,其股息紅利所得統一暫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為5%,由本公司代扣代繳,扣稅後實際每股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6365元。
A股自然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在股權登記日後轉讓股票時,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實際應納稅額,超過已扣繳稅款的部分,由證券公司等股份託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並劃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具體實際稅負為:股東的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5%。
    2、對於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本公司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于2009年1月23日頒布的《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 號)的規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扣稅後實際發放現金紅利為每股人民幣0.603元。如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涉及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按照《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 號)的規定自行申辦。
如存在除前述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業股東(其含義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該等股東應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自行在所得發生地繳納所得稅。
    3、對於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項下居民企業含義的A股股東(含機構投資者),其所得稅自行申報繳納,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股人民幣0.67元(含稅)。
    4、根據《關於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的相關規定:對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上海證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簡稱“滬股通”),其股息紅利將由本公司通過中登上海分公司按A股股票名義持有人賬戶以人民幣派發。本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並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申報。對於滬股通投資者中屬於其他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議規定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於10%的,企業或個人可向本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議待遇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按已徵稅款和根據稅收協議稅率計算的應納稅款的差額予以退稅。
     滬股通投資者股權登記日、現金紅利派發日等時間安排與本公司A股股東一致。
 
    六、利潤分配的實施辦法
    A股無限售流通股股東的現金紅利委託中登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單位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後再進行派發。
    本公司H股股東的現金紅利發放不適用本公告,具體可參閱本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網站(
www.hkex.com.hk)發佈的有關支付末期股息的公告。

    七、有關諮詢辦法
    諮詢機構: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辦公室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7088號
  電話:(0755)83195938
    傳真:(0755)83195109
  
    八、備查文件
  1、本公司2014年度股東大會決議及公告;
    2、本公司2014年度報告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5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