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招銀理財招贏日日盈現金管理類理財計劃(産品代碼:ZYLCRRY) |
全國銀行業理財資訊登記系統登記編碼 | 産品登記編碼:Z7001620000068,投資者可以根據該登記編碼在中國理財網(網址:https://www.chinawealth.com.cn/)查詢産品資訊。 |
理財幣種 | 人民幣 |
産品類型 | 固定收益類 |
募集方式 | 公募 |
運作方式 | 開放式 |
發行對象 | A份額(銷售代碼8166):招商銀行個人投資者 B份額(銷售代碼9469):通過合格投資者評估的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僅指作為産品管理人代表其管理的家族信託、公益/慈善信託) C份額(銷售代碼8168):招商銀行個人投資者 E份額(銷售代碼8169):招商銀行個人投資者 WS份額(銷售代碼8166WS):非招商銀行個人投資者專屬 JS份額(銷售代碼8166JS):非招商銀行個人投資者專屬 L份額(銷售代碼8166L):非招商銀行個人投資者專屬 |
發行規模 | A份額:發行規模上限795億元。 B份額:發行規模上限80億元。 C份額:發行規模上限120億元。 E份額:發行規模上限340億元。 WS份額:發行規模上限50億元。 JS份額:發行規模上限50億元。 L份額:發行規模上限100億元。 發行規模不設下限,若産品發行規模超出上限,管理人有權暫停接受認購申請。 |
認購起點 | (1)A份額首次投資最低金額為1萬份,超過首次投資最低金額部分應為1份的整數倍。 (2)B份額首次投資最低金額為1萬份,超過首次投資最低金額部分應為1份的整數倍。 (3)C份額首次投資最低金額為1萬份,超過首次投資最低金額部分應為1份的整數倍。 (4)E份額首次投資最低金額為1萬份,超過首次投資最低金額部分應為1份的整數倍。 (5)WS份額首次投資最低金額為0.01元,超過首次投資最低金額部分應為0.01元的整數倍。 (6)JS份額首次投資最低金額為0.01元,超過首次投資最低金額部分應為0.01元的整數倍。 (7)L份額首次投資最低金額為0.01元,超過首次投資最低金額部分應為0.01元的整數倍。 詳細內容見本《産品説明書》之“理財計劃認購”。 |
單筆認購/申購上限 | (1)A份額:投資者單筆認購/申購上限為1億元和本理財計劃A份額規模上限中二者的較小值。 (2)B份額:投資者單筆認購/申購上限為6億元和本理財計劃B份額規模上限中二者的較小值。 (3)C份額:投資者單筆認購/申購上限為50萬元和本理財計劃C份額規模上限中二者的較小值。 (4)E份額:投資者單筆認購/申購上限為1億元和本理財計劃E份額規模上限中二者的較小值。 (5)WS份額:投資者單筆認購/申購上限為1.5億元和本理財計劃WS份額規模上限的二者的較小值。 (6)JS份額:投資者單筆認購/申購上限為5000萬元和本理財計劃JS份額規模上限中二者的較小值。 (7)L份額:投資者單筆認購/申購上限為1億元和本理財計劃L份額規模上限中二者的較小值。 |
單戶持倉上限 | (1)A份額:單戶持倉上限為1億元 (2)B份額:單戶持倉上限為6億元 (3)C份額:單戶持倉上限為50萬元 (4)E份額:單戶持倉上限為1億元 (5)WS份額:單戶持倉上限為1.5億元 (6)JS份額:單戶持倉上限為5000萬元 (7)L份額:單戶持倉上限為1億元 |
本金及理財收益 | 本理財計劃的收益特徵為非保本浮動收益,不保障本金且不保證理財收益,本理財計劃的收益隨投資收益浮動,投資者可能會因市場變動等而蒙受損失且不設止損點。在理財計劃對外投資資産正常回收的情況下,扣除理財計劃稅費和理財計劃費用等相關費用後,計算理財産品的可分配利益。 |
理財計劃份額 | 理財計劃份額以人民幣計價,單位為1份。 |
理財計劃份額面值 | 每份理財計劃份額面值為人民幣1元。 |
認購期 | 2009年3月26日9:00到2009年3月26日17:00,詳細內容見以下“理財計劃認購”。 |
認購方式 | 投資者可通過銷售服務機構手機銀行或者管理人認可的其他方式辦理認購本理財計劃份額。 |
認購登記日 | 2009年3月26日 |
理財計劃成立日 | 2009年3月27日 |
理財計劃預計到期日 | 2050年9月1日,如遇逢非工作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
理財計劃終止 | 在理財計劃存續期間發生任一理財計劃終止事件的,本理財計劃有可能終止。 |
理財計劃終止日 | 指理財計劃終止之日,根據實際情況,是指理財計劃預計到期日,或管理人根據本《産品説明書》約定宣佈本理財計劃早于理財計劃預計到期日而終止之日或宣佈本理財計劃延長後的實際終止之日。 |
理財計劃費用 | 理財計劃費用 1.固定投資管理費:管理人收取理財計劃固定投資管理費,固定投資管理費率0.30%/年。固定管理費精確到小數點後2位,小數點2位以後舍位。 2.銷售服務費:銷售服務機構收取理財計劃銷售服務費,其中:A份額銷售服務費率0.20%/年,B份額銷售服務費率為0.10%/年,C份額銷售服務費率0.20%/年,E份額銷售服務費率0.20%/年,WS份額銷售服務費率0.40%/年,JS份額銷售服務費率0.20%/年,L份額銷售服務費率0.10%/年。銷售服務費精確到小數點後2位,小數點2位以後舍位。 3.託管費:託管人對本理財計劃收取託管費,託管費率0.02%/年。託管費精確到小數點後2位,小數點2位以後舍位。 4. 強制贖回費: (1)在滿足相關流動性風險管理要求的前提下,當本産品持有的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佔本産品資産凈值的比例合計低於5%且偏離度為負時,管理人有權對當日單個投資者申請贖回份額超過本産品總份額1%以上的贖回申請徵收1%的強制贖回費用,並將上述贖回費用全額計入本産品財産。管理人與託管人協商確認上述做法無益於本産品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本産品前10名投資者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本産品總份額50%的,當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佔本産品資産凈值的比例合計低於10%且偏離度為負時,管理人有權對投資者超過本産品總份額1%以上的贖回申請徵收1%的強制贖回費用。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因投資資産而産生的資産服務費(如有):本理財計劃在投資運作過程中,所投資産可能因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機構提供管理服務而産生資産服務費等相關費用。管理人將根據費用實際發生額支付,並按照産品説明書約定的資訊披露方式予以披露。 6. 其他(如有):交易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費用等)、理財計劃驗資費、審計費、律師費、資訊披露費、清算費、執行費用等相關費用,具體以實際發生為準。 詳細內容見本《産品説明書》之“理財計劃費用”。 |
業績比較基準 | 本産品資金100%投資于現金、銀行存款、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債券、資産支援證券、及其他銀行保監會、人民銀行認可的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 因此根據産品風險收益特徵,選取: 【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7天通知存款利率】 作為本産品的業績比較基準。 業績比較基準是本機構基於産品性質、投資策略、過往經驗等因素對産品設定的投資目標,不代表産品的未來表現和實際收益,不構成對産品收益的承諾。 理財計劃存續期間,招銀理財有權根據市場情況對業績比較基準進行調整,該調整將通過本《産品説明書》之“資訊披露”約定的方式進行資訊披露。 |
理財計劃利益分配 | 本理財計劃根據每日收益情況,以理財計劃實際收益為基準,每日為投資者計提當日理財收益,每日結轉份額。投資者當日收益計提的計算位數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小數點後第3位按去尾原則處理,因去尾形成的餘額進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為止。 就期間分配而言,本産品收益支付方式為每日收益結轉份額。 本理財計劃根據每日收益情況,將當日收益全部計提,若當日收益大於零時,為投資者記正收益;若當日收益小于零時,為投資者記負收益;若當日收益等於零時,當日投資者不記收益。 如投資者全部或部分贖回本理財計劃的,有關收益分配方式詳細內容見本《産品説明書》之“理財計劃利益分配”。在符合法律法規及理財計劃合同約定,並對理財計劃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管理人可提前2個工作日通過公告形式對理財計劃期間收益分配原則及方式進行調整。 就終止分配而言,在理財産品終止日如理財計劃項下財産全部變現,管理人在理財計劃終止日後的5個工作日內扣除應由理財計劃承擔的稅費及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投資管理費、銷售服務費、託管費等)後將投資者應得資金(如有,下同)劃轉至投資者指定賬戶。 理財計劃終止日,如理財計劃項下所投資的標的資産因市場風險、信用風險等原因不能全部變現,則管理人將現金類資産扣除應由理財計劃承擔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投資管理費、銷售服務費、託管費等)後,按照各投資者持有理財計劃份額比例在5個工作日內向投資者分配。對於未變現資産部分,管理人以投資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尋求未變現資産變現方式,在資産變現後,扣除應由理財計劃承擔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投資管理費、銷售服務費、託管費等,或者管理人、第三方墊付的費用)後,按照各投資者持有理財計劃份額比例在5個工作日內向投資者分配。 詳細內容見本《産品説明書》之“理財計劃利益分配”。 |
估值日 | 本理財計劃存續期內,每個自然日為估值日。管理人于估值日後第1個工作日公佈理財計劃每萬份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詳細內容見以下“理財計劃估值”。 |
資訊披露 | 管理人將通過《産品説明書》之資訊披露約定的方式進行資訊披露。 詳細內容見本《産品説明書》之“資訊披露”。 |
開放日 | 本理財計劃存續期間,每個工作日為開放日,管理人在開放日對投資者的申購、贖回申請進行確認。 |
申購、贖回確認日 | 投資者提交申購、贖回申請後,管理人對申購、贖回申請進行確認的日期,具體以本《産品説明書》之“理財計劃申購、贖回”確定的申購、贖回確認日規則為準。 |
申購、贖回期/開放期 | 本産品存續期內,封閉期結束後,每日00:00至24:00為理財計劃的開放期,投資者可在開放期提交申購/贖回申請,管理人僅在開放日對申購/贖回申請進行確認,具體確認日期以申購/贖回確認日規則為準。 |
理財計劃申購和贖回 | 本理財計劃于申購期、贖回期開放申購和贖回。管理人僅在開放日對申購、贖回申請進行確認,具體確認日期以申購、贖回確認日規則為準。特定情形下且本産品説明書有特別約定的除外。詳細內容見以下“理財計劃申購、贖回”。 |
理財計劃份額凈值 | 本理財計劃份額凈值為1.00元人民幣/份。即使贖回價格按照理財計劃份額凈值計算,贖回價格並非代表投資者最終可根據該價格獲得最終贖回資金,具體見“理財計劃利益分配”的相關規定。 |
收益計息天數 | 實際理財天數/365 |
收益計算方式 | 理財計劃存續期間,每日計算收益。 |
鉅額贖回 | 在理財計劃存續期內,若理財計劃單個開放日的凈贖回額(贖回申請份額總數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超過本理財計劃上一工作日日終份額的10%時,即為發生鉅額贖回。 在發生鉅額贖回及連續鉅額贖回時,管理人有權依照理財計劃當時的資産組合狀況選擇全額贖回、部分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詳細內容見本《産品説明書》之“理財計劃申購、贖回”。 |
稅款 | 本理財計劃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除法律法規特別要求外,投資者應繳納的稅收由投資者負責,産品管理人不承擔代扣代繳或納稅的義務。理財計劃在資産管理、運營、處置過程中産生的收入,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應繳納增值稅(含增值稅附加稅費,下同)及/或其他稅費的,即使本産品管理人被稅務機關認定為納稅義務人,該等增值稅及/或其他稅費仍屬於應由理財計劃承擔的理財計劃稅費,由本産品管理人申報和繳納,該等稅款直接從理財計劃中扣付繳納。詳細內容見 “理財計劃稅費”。 若稅費政策調整,可能影響理財計劃投資收益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