産品簡介
根據《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境內外資銀行分行營運資金的30%應以生息資産的形式存放在2-3家中資銀行;其中外匯生息資産以6個月以上(含6個月)的定期存款形式存放;人民幣生息資産以人民幣國債或6個月以上(6六個月)定期存款的形式存放。
服務流程
1. 經辦行與外資銀行達成存放生息資産/同業存款的意向,並與外資銀行商洽存款利率;
2. 經辦行就此筆業務連同利率根據許可權向所在行的計劃資金部或者總行計劃資金部提出申請;
3. 經辦行或者總行計劃資金部批准後,經辦行與外資銀行簽訂相關協議;
4. 外資銀行在經辦行開戶;
5. 外資銀行將相應的生息資産/同業存款劃至其在我行開立的賬戶;
6. 經辦行到期將生息資産/同業存款劃歸外資銀行或者續存。